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离婚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离婚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新闻资讯 → 离婚时房子归原房主 另一方获补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时房子归原房主 另一方获补偿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5 15:33:20

王小姐:我与马某于2010年10月结婚,婚前马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是马某自己的名字,婚后我们一起还贷。请问这套房子我们怎么分割?

  王律师:该房屋应属马某所有,但是你有权对其婚后参与还贷的款项进行分割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补偿。结合你的情况,该房屋应当属于马某所有,但是你有权对其婚后参与还贷的款项进行分割和补偿。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jin-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离婚男子表白屡次遭拒 为泄愤酒后捅死情敌
下一篇:57岁妻子因60岁丈夫从不给零花钱起诉离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