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离婚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离婚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 → 民法典关于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法典关于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规定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3-26 21:14:43

一、
民法典关于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根据该法条:

  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应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若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确保了失踪人的财产得到合理、安全的管理,并为其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维护

  1.财产代管人在管理失踪人财产时,负有保护失踪人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他们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保存价金,以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2.代管人还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如税费、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管理费等。若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支付。

  3.若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丧失管理能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关于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规定

三、
代管人责任与义务

  财产代管人在从事代管工作时,一般应接受相关培训,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若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代管人拿着失踪人的财产逃逸,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代管人履行职责时的专业性和责任心,以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对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失踪人的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维护。

  代管人应认真履行代管义务,保护失踪人财产不受侵害,并依法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同时,代管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jin-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货款欠条怎么打欠条
下一篇: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