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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离婚情形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7-21 20:18:49
【案情】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离婚情形,但近期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却受理了以不能生育起诉离婚的案件:2005年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招亲)到原告家生活,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外出一直在上海、江苏等地打工,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导致双方以相互脾气性格不和、关心不够等为由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3月9日原告和某某以被告木某某不能生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出具了病历二份,证明原被告在婚后未能生育,因而被告在上海及江苏等地的医疗机构治疗过的事实。还有检查报告三份,证明经医院诊治,原被告不能生育是由于被告的身体原因而导致的事实。

    【不同的声音】

    一部分人认为,如夫妻双方不能生育,其中一方总会根据这个原因制造麻烦,致使矛盾升级,变得水火不容,夫妻双方都不幸福,甚至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不是有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吗?长辈亲戚朋友都持反对意见,为何要活生生把他们绑在一起呢。法院应该会判决准予离婚。

    【评析】

    是否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关节点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不能生育能否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在现实生活中,家庭中夫妻不能生育,夫妻一方据此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羞辱对方,最终导演了一幕幕离婚剧。社会现实中,很多人都不懂法,更不要说知道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也不知道在婚姻生活中发生具体事实行为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的产生。也就不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早在1980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我们知道离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离婚的,如没有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即本案中和某某以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同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

    2010年8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后继】

    原告和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再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木某某离婚,法院于2011年 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认为: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被告也因双方有矛盾自外出打工开始就一直未能回到原告家生活,现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单位:云南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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