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离婚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离婚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 起诉离婚必须本人去立案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起诉离婚必须本人去立案吗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3-26 19:25:22

一、
起诉离婚必须本人去立案吗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立案,不能由他人代替。这一规定源于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这些条款明确指出,离婚案件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原告必须亲自出庭,除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起诉离婚立案时,本人出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
离婚立案的法律依据

  离婚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原告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而第一百一十九条则详细列出了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包括: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法律条款为离婚立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起诉离婚必须本人去立案吗

三、
离婚诉讼管辖地点

  离婚诉讼的管辖地点一般应遵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等,此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确保了离婚诉讼能够在合适的地点进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jin-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婚内出轨有证据能让对方净身出户吗
下一篇:离婚可以申请调查财产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