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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法院怎么处理离婚诉讼?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8-20 08:41:42

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Χ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û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中第7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但是对第7款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对第7款做以下理解。

  一、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则不受六个月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比较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婚姻关系掺杂了太多的感情在里面。新情况和新理由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应该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的,并且足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

  二、调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调解和好一般是指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同原告相同地λ,也可申请撤诉,但他的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3)撤诉必须合法。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Υ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按撤诉处理的,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一般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δ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û有客观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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