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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诉讼离婚的相关程序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8-18 07:46:15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网友咨询:

  我和我老公有一个快三岁的儿子,我们感情不和要离婚,可是他不同意,我在外面是有一个男性朋友,但我们之间没有发生过什么。他硬说是人家破坏了他的家,还扬言说要人家付出代价,并且要我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我没有工作,结婚三年来一直在家带孩子,请问我要付多少抚养费,我该怎么办,我的朋友会受到威胁吗? 问题补充:

  我现在离家出走了,走的时候他扣了我的身份证还有手机,请问他的这个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主要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诉离婚需要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财产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你可以起诉要求离婚,至于抚养费的给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可以一次性给付。

  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关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书”中找到),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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