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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情形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5 10:40:00

离婚诉讼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回避制度。

  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果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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